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在了解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红字发票,简单来说,就是当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开具的与原发票内容相反的发票。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来说,当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如果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例如,购买方在5月份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将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6月份,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与销售方协商一致,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此时,购买方应在6月份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6月)进项税额中转出。等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再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的依据。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也就是说,即使还没有申报抵扣,但由于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也需要按照规定填开《信息表》,在后续处理中按照要求操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的准确核算和缴纳,避免出现重复抵扣或者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