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该怎么处理?

我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条款,后来发现这条款可能无效。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直接不管这个条款就行,还是要走什么流程?对我之后找工作会不会有影响?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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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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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当竞业限制条款被认定无效时,我们需要了解其处理方式。 首先,要明确哪些情形会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竞业限制条款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它就是无效的。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劳动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个条款就无效。 当竞业限制条款被确定无效后,对于劳动者来说,就不再受该条款的约束。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就业,不用再担心因为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而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劳动者之前因为竞业限制条款不能去竞争对手公司工作,现在条款无效了,就可以去应聘相关岗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比如没有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因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引发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仲裁则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比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后续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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