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有漏罪应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过刑,后来又犯了新罪成了一般累犯。现在发现之前还有漏罪没处理,我特别担心这种情况会怎么判。我想知道法律对于一般累犯有漏罪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会加重处罚吗?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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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了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得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之内。 接下来,说说漏罪的问题。当一般累犯存在漏罪时,就要依据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具体来说,就是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然后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刑法》第六十九条有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一般累犯在处理漏罪时,由于其本身属于累犯,根据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在数罪并罚确定最终刑期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累犯情节以及漏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刑期。总之,一般累犯有漏罪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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