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置?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当遇到一级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置: 首先,封存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患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病历可以防止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其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患者一方单独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会移交相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再者,协商或调解赔偿。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若进入诉讼程序,患者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