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多份遗嘱该如何办理?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来办理: 首先,要对每份遗嘱单独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作为后续处理遗产的依据。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是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是伪造、被篡改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或相关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其次,在多份遗嘱都有效的情况下,就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存在公证遗嘱,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要是有多份公证遗嘱,就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不过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各类遗嘱按照订立时间顺序确定效力,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最后,在确定了有效遗嘱且明确了最终依据哪份遗嘱后,就按照这份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办理。 相关概念: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