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如何处理?


在法律领域,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都属于公民的人格权范畴。下面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些权利以及在被侵犯时如何处理。 首先,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等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有人通过造谣、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遇到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案件时,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步是收集证据。比如收集侵权人使用自己姓名、诋毁名誉、使用肖像的相关材料,像广告、宣传页、网络截图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第二步可以先尝试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停止使用姓名、删除相关诋毁言论、停止使用肖像等,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会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外,侵权人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一旦发现自己的这些权利被侵犯,要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