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当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时,法律上有着明确且严谨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这是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重要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要先对新犯的罪进行单独判决。然后,将前罪剩余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具体的数罪并罚规则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有详细说明。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例如,前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若新罪也达不到判处死刑的程度,那么最终还是执行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则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比如,前罪判了5年,已经执行了2年,又犯新罪判了3年,那么前罪剩余3年,与新罪的3年,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对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司法机关会全面、严格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这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表明其社会危险性依然较大,需要通过更为严厉的刑罚来进行约束和改造。所以,对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