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有新证据该怎么处理?


在行政诉讼二审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其处理方式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新的证据”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也就是说,新证据并非当事人随意主张是新的就是新的,它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当当事人在二审中发现有新证据时,应当及时提交。《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对二审提交新证据作出非常详细的程序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在二审的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新证据。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二审立案后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等相关事项。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法院在收到新证据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主要看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是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存在,有无伪造等情况;关联性则是看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能否证明相关的主张。 如果新证据经过审查被法院认可,它将在二审的审理中发挥作用。法院会根据新证据以及原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如果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法院可能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总之,在行政诉讼二审中有新证据时,当事人要及时按照法定要求提交,法院会根据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处理,最终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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