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靠经营一家小店取得收入,没有工资、劳务报酬这些综合所得。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税务、权益等方面和有综合所得的人比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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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个人所得分为不同类型,其中就包括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而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 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着特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这类个人需要按规定进行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一般来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了不同所得类型个人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综合所得,仅靠经营所得为生的个人,给予了一定的扣除优惠,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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