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执行人不签送达回执该如何处理?

我在执行案件里,给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可他就是不签送达回执。我不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文书就送不出去了,还是有别的办法来完成送达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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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被执行人不签送达回执的情况时,并不意味着送达工作无法完成,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送达回执的意义。送达回执是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在送达法律文书后,由受送达人签收的一种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了受送达人。然而,受送达人是否签收送达回执,并不影响法律文书的送达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被称为留置送达。 具体来说,如果被执行人不签送达回执,送达人员可以邀请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向他们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明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然后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之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执行人的住所,这样就完成了送达。 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送达人员把法律文书留在被执行人住所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记录下整个过程,同样视为送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被执行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因被执行人不签送达回执而带来的送达难题。 总之,当被执行人不签送达回执时,送达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给被执行人,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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