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一些干扰庭审秩序、阻碍调查等行为,感觉这些行为对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影响。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怎么处理的,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和依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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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包括: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对于罚款、拘留的决定,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在处理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时,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目的是保障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以,当遇到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时,当事人要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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