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位怎样帮工伤员工办理离职赔偿?


在北京,单位帮助工伤员工办理离职赔偿,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 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获得工伤认定后,涉及离职赔偿的部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流程方面,单位可以代工伤员工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待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偿款项后,再转交给员工;要是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员工有权直接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领取应得的赔偿金。在申请时,通常需要准备工伤认定书、医疗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程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后续医疗等方面的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