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发现有精神病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刑后发现罪犯有精神病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处理。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保外就医则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犯在判刑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且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那么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保外就医,进行监外执行。申请保外就医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如果该精神病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等,即便患有精神病也可能不会被批准保外就医,仍然会在监狱内服刑,但监狱方面会根据其病情,安排相应的治疗和监管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和监管安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所以在监狱内服刑期间,监狱也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此外,如果精神病病情严重到影响罪犯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能还需要重新启动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在犯罪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重新审理案件,对之前的判决进行相应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