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几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伤残鉴定是确定因伤、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对于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我国,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首先是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它主要针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雇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的伤残鉴定。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可鉴定为一级伤残;而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可鉴定为十级伤残。 其次是适用于人身损害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它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比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伤残。这个标准同样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像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鉴定为一级伤残;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则可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外,还有适用于军人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和因病致残的不同情况,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将残疾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的残疾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抚恤待遇,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