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领域中,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而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于诉前保全的管辖权异议,虽然是在诉前阶段,但同样适用管辖权相关的规定。 当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时,首先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形式审查。法院会查看异议申请是否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等。如果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正相关材料。 接着,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受理诉前保全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一般来说,诉前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那么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且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案件就会被移送。 若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如果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最终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裁定的决定。 在整个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积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参与处理过程,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能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