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这一程序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是连接二者的重要纽带,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决定起诉。如果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已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真实可靠,且达到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其次是决定不起诉。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总之,审查起诉部门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