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主要工作城市与任职单位城市不一致时个税如何处理?

我在A城市工作,但任职单位在B城市。发工资扣税的时候我就很困惑,不知道这种主要工作城市和任职单位城市不一样的情况,个税到底该怎么算,是按哪个城市的标准来,会不会影响我的纳税金额,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展开 view-more
  • #个税处理
  • #工作城市
  • #任职单位
  • #专项扣除
  • #综合所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中,主要工作城市与任职单位城市不一致这种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首先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个税中的扣除标准等规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扣除额度。 对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主要工作城市和任职单位城市不一致,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以主要工作城市来确定扣除标准。比如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里的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而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个税计算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全国统一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哪个城市工作或者任职单位在哪个城市,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都是一样的。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如果主要工作城市和任职单位城市不一致,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将这些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所以,这种城市不一致的情况通常不会影响这些所得的计算方式和扣除标准,但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会受主要工作城市的影响。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