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该怎么受理?


交通事故的受理是一个较为系统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如果有人受伤,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同时,还需要拨打122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这是因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财产损失事故,或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时,交通警察会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会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更为详细的调查。交通警察会勘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等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