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的人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不仅关系到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也直接影响到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羁押期限”的概念。羁押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法律设定羁押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无限制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是拘留阶段的一种羁押期限规定。 如果出现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当羁押期限届满时,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解除羁押措施。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确实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或审理,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这样既保证了案件能够继续侦查、审理,又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 总之,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时,被羁押人通常会被释放,或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这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措施,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