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下面我们将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而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指的是在破产受理前已经签订,但双方尚未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如果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的增值、债务的清偿等方面更有利,那么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合同涉及到债务人具有独特技术或资源优势的项目,继续履行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收益。 然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给破产财产带来负担,比如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预期收益不佳,或者合同履行会引发其他纠纷等,管理人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管理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做出最有利于破产程序和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决策。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当密切关注合同的处理情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合同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总之,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