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未履行该怎么处理?


当调解书未得到履行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首先,我们要明白调解书的性质。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都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体来说,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调解书原件等。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一旦确认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就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些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通过这些措施,法院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还需要注意申请执行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总之,当调解书未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