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该怎么处理?


在仓储期间,如果仓储物发生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运用相关法律来处理。首先,明确仓储合同的概念很重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活动中,仓储物出现问题可能涉及多种情况。如果是因为保管人的原因导致仓储物出现问题,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管人在验收后,仓储物出现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保管人要担责。若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导致仓储物损坏、变质等,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管人没有控制好仓库的温度、湿度,致使货物受潮发霉,就需要赔偿存货人的损失。然而,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等原因导致仓储物出现问题,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仓储物损毁,保管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需赔偿。当仓储物出现问题时,存货人和保管人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若协商不成,存货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仓储合同、货物验收记录、货物损坏的照片等,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妥善处理仓储物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