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超过追诉时效该如何问责?


在探讨贪污超过追诉时效如何问责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于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贪污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时,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贪污者就可以完全逃避责任。 从党纪政务方面来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即使超过刑事追诉时效,党组织或监察机关仍可对贪污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比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此外,对于贪污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所以,即使超过追诉时效,贪污所得依然要被依法追缴,以挽回国家和集体的损失。 另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贪污者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无论过了多久,都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