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追讨时无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如何担责?


在工程款追讨过程中,如果遇到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情况,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责任承担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发包人通常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单来说,就是把工程包出去并要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承包人则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负责具体施工的一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明确规定。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当出现工程款追讨时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发包人下落不明,但承包人存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的主体,对于其完成的合格工程部分,依然享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此时,若发包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若承包人也无法找到,这会给工程款追讨带来更大的困难。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调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相关信息,比如他们的注册登记资料、资金流向等。如果发现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在工程款追讨过程中,一旦遇到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情况,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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