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非法占有目的,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并且不想归还的意图。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来看,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故意不履行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合同,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好比一个人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却和对方签订了合同,拿到钱后就消失不见,这种情况很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 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交付财物,那么也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比如,虚构自己的身份、资质、商品质量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等行为,都属于合同诈骗的情形,这些行为背后往往伴随着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也不容忽视。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一般不太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拿到对方财物后,不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财物用于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用途,那么就增加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还有行为人的事后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有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对方损失的表现,如主动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那么可能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逃避责任、拒不返还财物,那么就更倾向于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行为或者情况就轻易下结论。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规定和逻辑推理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