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准确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有着显著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关系的基本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一方给另一方打工,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劳动,对方支付工钱。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通俗讲,就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特定要求完成一项工作并交付成果,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 从主体地位方面来看,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佣人的指挥和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比如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人要听从包工头的安排进行工作。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自主权,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不会过多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例如,一家公司找装修团队装修办公室,装修团队可以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时间,只要最后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装修成果就行。 从报酬支付方式来判断,雇佣关系通常是按照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比如日薪、月薪等。就像工厂里的工人,按照工作的天数或小时数获得工资。而承揽关系一般是按照工作成果来支付报酬,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后一次性结算。比如一个摄影师为一场婚礼拍摄,完成拍摄并交付照片后,获得约定的报酬。 在责任承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主要适用于雇佣关系的情况。而对于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在实践中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判断。这样才能准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