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如何认定?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感觉对方可能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几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也不知道自己遇到的这种情况符不符合。想了解一下认定的标准和具体依据是什么,好判断自己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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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以下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认定方式。 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做出原本不会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买家基于错误的认识购买了商品,这就构成欺诈。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相威胁,迫使乙签订了一份不利于乙的合同,这就是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单独提及乘人之危,但在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某人在急需用钱治病时,对方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就可能构成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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