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等权利人有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 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行为主体,也就是实施传播行为的人。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等组织。比如一个个人用户在自己的博客上上传了一部未经授权的电影,或者一家网站未经许可就提供某本小说的在线阅读服务,这些主体的传播行为就可能涉及侵权。 其次是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关键看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有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允许,就把作品放到网络上供公众获取,那很可能就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一些盗版资源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将大量影视作品、书籍等放在网站上供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这显然是侵权行为。 再者是主观过错。在很多情况下,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实施该行为。比如,一些网站为了吸引流量,故意上传大量盗版作品。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个网站在审核上传内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上传了侵权作品。 另外,损害后果也是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时,才构成完整的侵权。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因为盗版传播导致正版作品的销量下降;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比如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断。权利人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