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事假不得超过三天合理吗?


在探讨试用期员工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这一规定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份协议。而规章制度,则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要求全体员工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对于试用期员工事假的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事假的具体天数限制。所以,“试用期员工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这样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且该规定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合理性和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这个规定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合理、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是不合法的。 例如,如果员工确实是因为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重大事由需要请事假,而公司却以超过三天为由辞退员工,这种做法可能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员工并非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而仅仅是事假超过三天就被辞退,员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