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不让3天走,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现在处于试用期,想辞职,但公司说不能3天就走,得等他们招到新人交接完才行。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想知道按法律来说,我试用期辞职是不是提前3天说就能走,公司不让走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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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辞职不让3天走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试用期以及试用期辞职的相关法律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相对灵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通知’,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要提前3天告知单位即可。也就是说,从你向单位提出离职的第4天起,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 如果在试用期内你提前3天通知了用人单位要辞职,但用人单位不让你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相对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你继续工作,直到他们招到新人完成交接。 要是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友好沟通,向他们说明法律规定,表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程序提前通知,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沟通无效,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你提交的离职申请、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工作证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他们介入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此外,你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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