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如何认定的?
我在政府部门工作,最近听说单位里有人因为玩忽职守被调查了。我很担心自己在工作中会不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想知道玩忽职守罪到底是怎么认定的,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有哪些,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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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偷懒、不认真,导致了不好的后果。 认定玩忽职守罪,首先要明确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作为,也就是应当履行职责却不履行,比如警察接到报警后故意拖延不出警;另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比如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时,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草率作出决定。 最后,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总之,认定玩忽职守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多个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疏忽大意或滥用职权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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