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的制作及肖像精神利益方面的加害行为该如何认定?


在了解肖像的制作及肖像精神利益方面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对于肖像的制作行为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进行制作其肖像的行为,一般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害肖像制作权的加害行为。比如,偷偷给他人拍照并用于商业用途,这种在他人不知情且未获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肖像制作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在肖像精神利益方面的加害行为认定上,当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肖像权人的精神受到损害时,就可能构成对肖像精神利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导致肖像权人社会评价降低,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如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就属于对肖像精神利益的加害行为。而且,这里强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断是否严重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多种因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肖像的制作及肖像精神利益方面的加害行为,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实施侵害行为,那么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程度就更大。同时,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还需要结合行为的目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总之,认定这些加害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