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如何认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的认定方式。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被法院判决要求履行一定义务的人。比如在债务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要归还原告一定数额的欠款,那么这个被告就是有义务执行判决的人。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其次,关于行为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关键要素之一。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例如,在房屋腾退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其他住所可以居住,具备腾退涉案房屋的能力,但却拒绝腾退,这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也是认定该罪的重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或者虽然知道生效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不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对于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来说,如果遇到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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