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无身份信息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无身份信息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况,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提供身份信息,侦查机关依然要对其犯罪行为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其次,当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侦查机关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进行起诉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地点等,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最后,在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直无法查明,但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而拒绝审判或者拖延审判。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但拒不透露身份信息,侦查机关通过收集现场的指纹、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法院就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总之,犯罪嫌疑人无身份信息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理,法律会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