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俗来讲,就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首先,判断是否有利害关系是确定第三人的关键。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第三人的权益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比如,张三和李四对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政府作出了将土地使用权给张三的决定,李四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张三不是复议申请人,但复议结果会直接影响他对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张三就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法律实践来看,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直接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像上述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例。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其权益虽不是直接受到影响,但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会对其产生关联影响。例如,某企业因违规被责令停产整顿,其原材料供应商与该行政行为就存在间接利害关系,如果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供应商有可能作为第三人参加。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第三人参加复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主动申请参加,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与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另一种是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会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同时,第三人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要遵守复议程序的规定等。总之,确定行政复议的第三人需要从利害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