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俗来讲就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该从宽处理的就从宽,该从严惩处的就从严,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这体现了“宽”的一面,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生活和工作造成过大的影响。而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则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这就是“严”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宽”的表现。而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则要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法院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要依法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被告人,则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缓刑、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