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应如何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部分,它涉及到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重要事务。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层面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选任机制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由法院指定,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选任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债权人的参与度。参考国外一些成熟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建立多元化的选任机制。例如,除了法院指定外,也可以赋予债权人会议一定的选任权,让债权人能够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合适的管理人。同时,要明确选任的标准和程序,提高选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比如规定管理人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财务知识和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等。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也是立法完善的重点。现行法律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出现管理人滥用职权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强化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力。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审查,对管理人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对管理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此外,法院也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在报酬确定方面,合理的报酬机制能够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我国目前的报酬确定方式主要由法院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但这种方式可能无法充分体现管理人的工作价值。立法可以规定根据管理人的工作难度、工作量、工作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报酬。同时,要建立报酬的调整机制,根据管理人的实际表现对报酬进行适当调整。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增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其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从选任机制、监督机制、报酬确定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通过完善立法,使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