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鉴定该如何告知当事人?

我之前申请了一个鉴定,现在鉴定机构那边说不予鉴定。我不太清楚他们应该用什么方式来把这个事儿告诉我,是口头说一下就行,还是得有书面通知啊?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不予鉴定告知当事人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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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当鉴定机构决定不予鉴定时,告知当事人的方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首先,告知当事人不予鉴定这一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及时告知能让当事人尽早知晓情况,以便采取其他可能的措施,避免因拖延导致当事人错过其他解决问题的时机。 其次,一般而言,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告知具有明确性和可追溯性,能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不予鉴定的理由。这里所说的理由,是指鉴定机构基于某些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认为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的原因。比如,送检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无法满足鉴定的基本要求;或者鉴定的事项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所以,按照此规定,当出现不予鉴定(可理解为终止鉴定的一种情况)时,鉴定机构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在告知当事人不予鉴定时,鉴定机构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享有的相关权利。例如,如果当事人对不予鉴定的决定有异议,他们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解释,甚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等。这样能保障当事人在整个鉴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在面对不予鉴定结果时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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