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继承该怎么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一定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时,事实婚姻中的配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例如,夫妻双方在事实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一方去世后,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给在世的配偶,剩下的一半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了财产,这些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就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主张权利。此外,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扶养较多,那么在另一方去世后,该方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