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该如何解读?

我想了解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具体含义和实际应用。我在处理一些涉及集体财产管理的事务时,感觉这一条可能和我的情况相关,但不太理解它具体规定了什么,希望能有人详细解读一下,帮助我更好地应对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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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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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首先,从义务主体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些组织,是有责任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这里的集体财产包括土地、生产资料、资金等。打个比方,村里的土地承包出去获得的租金,这些钱的收支情况就属于集体财产状况,相关组织有义务公布。 其次,关于公布的依据,是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而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本集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规则。这意味着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是要在一定的规范框架内进行。 再次,集体成员的权利方面,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这是为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情况有疑问,就可以通过查阅、复制资料来了解真实情况。比如,成员想知道村里某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明细,就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财产被不当管理或侵占。从法律依据来看,这体现了民法典对集体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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