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听说《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重要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问问这条规定到底说了啥,对我这种普通老百姓在生活中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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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这里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结婚后一起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获得的财产等通常都算共同的。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成为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在继承财产时,遗嘱明确写了这个财产只给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在受赠财产时,赠与合同写明只赠与一方,那么这个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接受继承或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在婚姻期间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归属,有助于处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比如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共同财产,通常要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则仍归该方所有。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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