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的条文?

我最近在研究婚姻相关的法律,发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新增和修改的条文,但我不太理解。想知道这些新增和修改的条文具体都有啥变化,对我们普通人在婚姻中的权益和义务会产生哪些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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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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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有婚姻法等法律基础上进行了多处新增和修改,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一段时间冷静思考,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它让双方在情绪冲动时不会轻易做出离婚决定,减少了因一时冲动而破裂的婚姻数量。 其次,在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为解决亲子关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涉及财产继承、抚养权等问题时,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条文让这类纠纷有了清晰的解决途径。 再者,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利益,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发生,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让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在收养制度方面也有修改。《民法典》放宽了收养条件,如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同时,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的保护,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这些修改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了被收养人的权益,让收养制度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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