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有哪些修订?


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的婚姻法,而是将原来的《婚姻法》进行整合修订后,纳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当中。这次修订有诸多重要内容。 首先,增设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其次,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为那些确实感情破裂且难以修复的夫妻提供了更明确的离婚途径。 另外,在收养制度上也有完善。比如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同时,强化了对收养人的保护,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这些修订让婚姻家庭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