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制定的。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来解读这个意见。首先是非法放贷的认定。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就明确了非法放贷的行为模式和时间、次数的量化标准。其次是入罪标准。意见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为判断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数额和后果标准。再者是处罚规定。对于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意见还明确了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要作为打击重点。同时,对于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此外,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普通人而言,这个意见的出台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保护我们免受非法放贷的侵害,非法放贷往往伴随着高利息、暴力催收等问题,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参与借贷活动时,要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或平台,避免陷入非法放贷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