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该如何理解?


在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有明确的方法来理解合同条款,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也就是说,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简单来讲,就是不能孤立地看某一个条款,要把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理解。 对于保险合同这种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有特别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格式条款也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对处于弱势。所以,当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例如,在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于“暴雨”的定义约定不明。一种理解是按照气象学上的标准来认定,另一种理解是按照普通人通常认知的较大降雨量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产生争议,首先应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通常理解也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在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时,还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保险行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做法,这些也可以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参考依据。 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我们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理解,既要遵循民法典的一般解释原则,又要考虑保险法对于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同时参考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履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