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该如何解释?
我签了一份格式合同,里面有些条款的意思不太明确,我和对方的理解也不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格式合同是怎么解释的,到底以谁的理解为准呢,有没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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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像我们常见的保险合同、购房合同等很多都属于格式合同。当对格式合同进行解释时,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说,要以一般人的正常理解来确定条款的含义。比如合同里写了“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那就要按照国家对该类商品规定的普遍标准来理解,而不是某一方随意的解读。 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民法典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具有优势地位,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所以当出现歧义时,要倾向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举个例子,一家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里对于“延误赔偿”的条款表述模糊,有两种不同的理解,那么在解释时就会作出对快递公司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寄件人的权益。 此外,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民法典规定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确定的,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比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了租金支付方式,但双方又通过手写补充了一条非格式条款,对租金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那么就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总之,在解释格式合同时,要综合考虑通常理解、保护弱势方以及尊重双方协商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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