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是怎么判决的?
我前段时间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对方非说我是全责,但我觉得我没那么大责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交通事故全责是怎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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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的判决,指的是在交通事故里,某一方当事人被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要对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判断是否承担全责,首先要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以下这些情形常被认定为全责。比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律依据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此外,第六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在实际判决中,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的经过和成因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上述应承担全责的情形,进而做出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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