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如何判断过失?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个事儿,和别人产生了一些纠纷,对方说我有过失要我担责。我不太清楚在民法里,到底怎么去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过失呢?我想知道判断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好确定我到底需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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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判断过失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标准,二是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主要考察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经验等。比如一个专业的医生,在进行医疗操作时,他的注意义务和专业要求就比普通人高很多。如果他因为疏忽,没有按照专业的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客观标准则是基于社会上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判断。也就是说,以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会怎么做作为参考。例如在驾驶机动车时,一个理性、谨慎的驾驶员会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的车速和车距。如果某个驾驶员因为超速或者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可能被认为存在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对过失的判断标准做出详细规定,但在侵权责任编中,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过失责任的原则。比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就包括了过失。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主观和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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