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件中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不同年龄段学生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判定的依据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需要自己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责任。例如,一个六岁的孩子在学校课间玩耍时摔倒受伤,学校就需要拿出证据,像老师在日常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地的设施没有安全隐患等,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一方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比如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比如,八年级的学生在体育课上因为体育老师没有提前检查体育器材,导致器材故障使学生受伤,这种情况下学生就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尽到对体育器材的管理职责。 另外,对于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将学生打伤,如果学校没有做好门禁管理,让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那么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的过错与责任,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学校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多种因素。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