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判断刑期?
我之前因犯罪被假释,现在还在假释考验期内。可我一时糊涂又犯了新罪。我特别担心接下来会面临怎样的刑罚,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况,是依据什么来判断刑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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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时,刑期的判断需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遵循特定的步骤和原则。下面为你详细说明。首先,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考验期,就是对假释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而言,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此时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假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甲前罪抢劫罪还剩4年刑期未执行,那么就需要将这4年和盗窃罪的5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在5年以上、9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所以,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判断刑期时,先撤销假释,再对新罪判刑,然后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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